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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婚车租赁提醒朋友们应该谨慎对待租赁挂靠的现象 发表时间:2014-02-22 浏览次数:89
   本想将新车出租每月赚取几千元,想不到碰上“骗租”,让自己损失惨重。最近,赖某就遭遇了这样闹心的事。2011年初,赖某为了创收,将自己刚买的一辆价值约7万元的小车寄在翁某开设的汽车租赁行中出租,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协议,约定每月翁某支付赖某2700元租金,租金按月支付,期限为一年。谁知在2011年6月的某天,翁某将赖某的汽车租赁给一罗姓男子后,该男子未按时将车开回车行,电话亦无法联系,翁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至今该案没有侦破。事发后,因赖某与翁某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,赖某只好将翁某告上法庭。在庭上,赖某认为双方在履行“车辆寄租协议”期间,因翁某审查不严导致赖某的小车被骗租,对此翁某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而翁某辩称,赖某有投保汽车盗抢险,赖某应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,且赖某的汽车折旧后只值4.5万元,翁某最多只同意赔偿赖某6000元。对翁某主张赖某可向保险公司理赔的答辩,赖某说保险车辆系在非法进行租赁过程中被骗,保险公司不予理赔。经法院协调,双方一致认可汽车灭失时的价值为4.5万元。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,法院依法判决翁某赔偿赖某4.5万元。
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,在租赁合同关系中,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,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;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,承租人转租的,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,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,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。在本案中,赖某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有的汽车出租给作为承租人的翁某,翁某再将汽车转租后被骗租,致使汽车至今无法追回,因此作为承租人的翁某应承担因租赁物无法追回的损害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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