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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醉驾入刑”的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 发表时间:2017-02-13 浏览次数:7
   春节假期将近,年末聚餐,喜气洋洋,一不留神可能就喝高了。
   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,这道理大家都懂,可现实生活中,偏偏有人“以身试险”。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: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    其中,“醉驾入刑”,是为了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,也是给乘客和驾车人上一把“安全锁”。不过,往后浙江法院审理“醉驾”案,又有新标准了。
    1月17日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、浙江省公安厅印发了《关于办理“醉驾”案件的会议纪要》的通知,对“醉驾入刑”的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。
    《纪要》主要明确了以下三点:对于醉酒在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,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,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、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,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,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;
    醉酒驾驶汽车,对酒精含量在180mg/100ml以下的,不具有规定从重情节,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,可以适用缓刑;
ml以下,但无规定从重情节的,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。
    《纪要》还规定,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。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,根据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,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。
    此次“醉驾标准”调整,也引发了网友热议。究竟有哪些重要变化?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?
    签约律师吴婷解析:
    一、关于道路的认定。
    新规明确:居民小区、学校校园、机关企事业单位内、专用停车场不属于道路,行为人醉酒后挪车等情况,不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。
    二、对醉驾的处罚,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。
    1.新规规定180mg/ml以上酒精含量,不适用缓刑;旧规定160mg/ml以上酒精含量,不适用缓刑。
    2.新规规定:无证驾驶包括吊销、暂扣、扣押这三种情形,出现这三种情况时不适用缓刑。驾驶证未年检、驾驶证扣完分这两种情况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无证驾驶情形,发生这两种情况时,仍然可以有条件地适用缓刑。
    3.新规新增了一种不得缓刑的情形:醉酒驾驶明知不符合安全检验标准的汽车时,不得适用缓刑。
    4.新规细化了一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: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或醉酒驾驶五年内的不适用缓刑。旧规中,有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前科的,终身危险驾驶罪不判缓刑。
    三、数罪并罚的问题。
    醉酒驾驶且妨碍公安机关执法的,应当数罪并罚。由于醉酒驾驶为拘役刑、妨碍公务罪可以适用有期徒刑,根据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的规定: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,执行有期徒刑。”
    根据此次《纪要》的规定,如果同时构成醉酒驾驶和妨碍公务罪时,执行刑罚时该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。
 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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